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硃谕将奏请缓修圆明园之御史游百川革职

发布时间:2023-10-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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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古人君之发号施令,措行政事,不可自恃一己之识见。必当以群僚适中共议,可行则行,不可则止,此求事理合宜之意也。至于为人子者,欲尽娱志承欢之孝,非他务可比也。既非他务之可比,则必当竭力以效其忱,岂可托诸空言而止耶?夫朝廷设言官之意,本为达人君之耳目,不可不言也,至欲尽孝思之事,非言官可阻谏也。且沈淮奏请暂缓修理圆明园之时,业有旨宣示中外,使咸知朕心欲承慈欢之意矣,何该御史又请缓修,且言俟天时人事相度咸宜之时,再行修理。朕观该御史所奏之意,亦不过欲使人知己尽言官之责,徒沽其名耳,安有体朕孝思之意哉!纵使朕纳其言即行停止,亦不过咸称朕为纳谏之君而已!是朕欲尽孝思之意,岂不托诸空言耶!即如该御史所言,俟天时人事相度咸宜之时再行修理。果及天时人事相度咸宜之际再兴此工,又必谓不可。又言西山一带,时有外国人游聘其间,岂京师各城内外即无外国人往来乎?以朕观之,京师各城内外之外国人,较之圆明园犹为附近也。该御史既恐外国人生瞻就之心,今岁夏令当洋人求觐之时,汝何不奏请止其觐见乎?朕思该御史所陈之言,不过欺朕冲龄,实属妄奏。

该御史既为言官,并未闻有关系国计民生之论,乃先阻朕尽孝之心,该御史天良安在?著将该御史游百川既行革职,为满汉各御史有所警戒,俟后如再有奏请暂缓者,朕自有惩办。

特谕。

(官中硃谕)

①该硃谕原未注日期,就内容看,系针对十月六日御史游百川奏招所发,时间或与奏折同日,或迟一二日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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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自《圆明园——清代史料档案》上编-第三百五十九章-第637-639页

录入:邓俊炜

排版:丛鑫

审核:朱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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